临沂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的活力,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精神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教财〔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由优秀奖学金、基本助学金和优质生源奖学金3类构成,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助等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临沂大学正式学籍、完成注册手续的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优秀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MBA、MPA专业研究生)。
基本助学金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优质生源奖学金适用于我校正式录取且当年报到并取得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构成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优秀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分级设立,分为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奖励标准为:
1.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
2.在毕业年级研究生中设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其中,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第五条 基本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助学金、导师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科学研究助理、教学工作助理、管理工作助理和学生辅导员)津贴。
(一)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助学金、导师助学金)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按照每生每年26000元(其中含学校助学金10000元、导师助学金10000元)的标准发放,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及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调整资助标准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每月中旬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学金按学年发放,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放。
(二)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基本形式为提供助学金用于缴纳学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用于其生活性资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资助5%左右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受资助的,不影响按规定享受的奖学金和其他奖励。
(三)“三助一辅”津贴原则上实行月度考核、月度发放制度。各用人单位每学期末将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的聘用、考核、津贴发放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优质生源奖学金奖励标准,第一志愿录取的奖励金额12000元;调剂录取的奖励金额10000元。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各类奖助学金,须首先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取得临沂大学正式学籍,已缴费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非定向培养研究生,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
(二)学习成绩优异(成绩前50%,无不及格现象),科研成绩显著(有论文、专利、成果等),发展潜力突出。
(三)科研工作特别突出,但成绩不符合前50%,或达到前5%但有不及格现象者,各学院可制定具体参评条件,上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及综合表现分类分级评定,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专利成果为评定的主要指标,成果须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以原件或稿件录用通知为准,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临沂大学。
(一)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
1.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硕士学制为3年,部分专业硕士学制为2年)的;
2.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3.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和学校通报批评的;
4.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的。
(二)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相关类别的评审:
1.研究生日常行为量化考核成绩达不到考核人数前50%者不能参加当年所在类别的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2.日常行为量化考核成绩在考核人数后30%者不能参加当年所在类别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3.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或学业考勤、考核达不到学校以及所在专业管理规定和基本要求者不能参加当年三等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4.研究生担任干部时间少于其基本学制年限的一半及以上的,不能参加当年优秀研究生班干部评选。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根据研究生工作处每年提供的助学金发放名单统一发放。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一)档案未按时到校,或在学校资助年限内,档案调走;
(二)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助学金;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四)根据《临沂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未进行学籍注册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发研究生助学金,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五)提前毕业或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办理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助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三助一辅”岗位的申报条件:
1.我校在学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及政治素养,无违法违规行为;
3.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学业成绩良好,各类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4.指导教师同意;
5.申报辅导员岗位人员,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6.符合申报岗位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质生源奖学金由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录取和报到信息提出奖励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学校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研究生有以下情形者,取消研究生优质生源奖学金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四)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五)休学;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成立临沂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工作处、财务处及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和本办法规定,规划工作方向,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教授委员会成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并负责组织本学院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宣传和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每年10月份评定,优秀毕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5月份评定,实行等额评审。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各学院在学校分配的限额内组织本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个别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大于0.4人而不足1人时,由各学院推荐出1人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剩余名额的竞选。各学院要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类别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依照学校制定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最终奖励总额不能超过依照学校制定标准测算的经费总额。其中,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10%,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奖励人数占毕业年级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人数占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人数占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5%。学校测算时,小数点之后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相应数值则与下一等级学业奖学金合并计算。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同时进行,奖励不重叠。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进行评价并打分排序,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的1.5倍确定评选答辩候选人。确定答辩候选人时,各学院应注意学科间平衡。评价内容与计分标准如下:
1.政治思想、日常表现及对学院贡献(15分);
2.课程学习成绩(30分);
3.科研成绩与学术水平(55分),根据申请者的论文、专利、研究进展等进行定量评价(论文、专利、成果等计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实际制定)。
(四)公开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公开答辩,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投票表决,以得票数量作为最终评审结果,现场公布结果。
(五)结果公示。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格、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终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科研成果、学业成绩、日常表现量化考核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单位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统一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处,同时报送单位当年评审委员会名单、工作日程安排、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具体工作方案及评审工作总结等备案材料。
(三)学校复核。学校对各学院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召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对复核无异议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定,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奖学金。学校在各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束后10天内,由财务处向获奖研究生一次性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一学年一聘。学校统一公开发布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条件要求、选聘程序、岗位津贴、考核方式等信息。需要规定特别聘用条件的,信息发布时要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
(一)助研岗位数量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指导教师或科研课题组依照科研工作需要确定,学院负责登记、汇总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二)助教岗位属于专业课程的,由教学单位根据任课教师教学实际需求提出申请,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设置,助教人选由专任教师考核确定。培养学院负责汇总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三)学校管理服务部门拟设助管岗位,应于每年6月份,向研究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培养学院助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四)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设置,由各培养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遴选结果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设岗单位应在受聘“三助一辅”研究生上岗前,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岗位职责、业务规范和管理要求,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学生辅导员岗位培训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设岗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担任“三助一辅”的研究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并自觉接受研究生工作处检查。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考核的结果,可作为研究生评先评优、申报奖助学金的参考条件,考核材料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三助一辅”研究生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月度考核、月度发放津贴制度。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学期末,将研究生兼任助研、助教及辅导员工作的聘用、考核、津贴发放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一)助研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津贴标准,由指导教师或科研课题组确定。助研津贴由指导教师或科研课题组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二)助教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津贴标准,由各聘用单位根据教学任务确定。助教津贴由聘用单位负责发放。
(三)学校管理服务部门聘用的助管津贴,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发放,每人每月不少于1000元。
(四)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津贴标准,由学生工作处确定。所需经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要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加强各类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三助一辅”工作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和克扣,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